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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犯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0日晚上八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害人黄xx骗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八里岔组,被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扣押手机、堵门、跟守、言语恐吓等手段,将其非法拘禁长达8日,直到201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均辩称: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希望能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晚上八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害人黄xx骗到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社区X组,被告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扣押手机、堵门、跟守、言语恐吓等手段,将黄某乙非法拘禁8日,直到201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我叫苏某某,在八里岔租房搞传销,我是这个家的主任。8月X号晚上,我们家里的传销人员吴某某骗来他的朋友黄xx,黄xx发现我们是传销提出要走,他叫吴某某要拿行李走,吴某某也没让他走,我让吴某某把黄xx的手机和钱包拿过来保管,我对黄xx说,不要乱打电话,否则他家人身体不健康出事了或缺胳膊缺腿或死掉不关我的事,我就安排吴某某把他东西保管好,在以后的几天里,我都安排吴某某、阮某某时刻跟着他.

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

我叫阮某某,黄xx是我的传销组织里一个家的人,是被他朋友吴某某以别的名义骗到南阳的,黄xx是2010年8月20日来南阳的,我用手掂起一个小塑料座要砸黄xx,黄xx将身份证、手机、钱夹掏了出来,我和吴某某,还有一个男的看住黄某乙,陪着他一起洗澡、说话、外出,每次都最少两个人,防止他跳楼、逃跑或者报警。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我叫吴某某,2010年8月初的一天我打电话告诉黄xx南阳有份在酒店的工作很不错,8月20日黄xx来了,听说是传销要走,我威胁要打他,把他的手机和钱包收了起来,我一直陪着黄某乙,不让他走,一起陪看黄xx的还有阮某某、苏某某,另外其他的我不熟悉,我们没打黄xx,只是威胁他,目的是怕他走.

二、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我叫黄xx,2010年8月19日,我以前的同事吴某某打电话让我到南阳来做点心生意。8月20日我到南阳后,被接到高新区X村八里岔,第二天一个叫苏某某的女的讲什么新生意,我发现他们是搞传销的,就准备走,吴某某、阮某某及另外两三个我不认识的把我拉回来,围住我不让我走,苏某某让吴某某把我的钱包和手机拿走,我不给,苏某某就威胁我,阮某某要打我,其他人也要打我,我就把手机交出来,吴某某把我的钱包搜走了,我上洗手间、睡觉都有人看着我,吴某某、阮某某都跟着我,不让我乱走,我就一直被他们轮流看管到2010年8月28日.

3、书证

(1)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8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阮某某、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崔炯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徐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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