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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申请借贷纠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3-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申字第71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53岁,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借贷纠纷一案,清流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4日作出的(1997)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根据(1997)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5168元的义务,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3068元,尚有2100元未履行。2001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100元,从当日起每二个月还120元。协议后,被执行人仅履行义务200元,尚有1900元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又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叶松青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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