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乙、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乙、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乙欠原告纸款x元,于2007年6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至2010年1月25日被告黄某乙分三次付款2190元,下欠9050元经原告催要拒付。上述欠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90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7年6月29日借条一份,用以证实被告黄某乙欠原告纸款x元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表二份,用以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29日被告黄某乙给原告出具欠其纸款x元的欠条一份,截止2010年1月25日还款2190元,下欠9050元未还。由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某乙欠原告纸款9050元,有其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欠原告纸款未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其纸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乙纸款9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乙、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强
审判员张留来
人民陪审员郭宝安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