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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要求宣告张国岭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女,1930年5月出生。

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张国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张国岭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张国岭因精神失常于1977年10月15日走失,至今豪无音信,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3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国岭死亡。

经查,张国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X乡X村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系母子关系。张国岭于1977年起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4月2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张国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国岭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国岭于1977年走失,现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张国岭的公告,现公告期满,张国岭仍未出现,刘某某申请宣告张国岭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国岭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华然堂

审判员张中任

审判员赵利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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