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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陆某某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祥国,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先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祥国和被告陆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我租房自营家电销售,代理北京格林柯尔雪花牌冰箱、冰柜。被告2007年2月17日前多次从我处拉走冰箱、冰柜多台,2007年7月17日写欠条一张,欠冰箱款8140元,销售后及时还款。且被告将货销售后,一直拖欠不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不理,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140元及利息。

被告陆某某辩称:原告纯属无理取闹,我根本未欠原告8140元货款。欠条是8140元一付现金4140元,拉走坏冰箱一台1580元,修理费240元,实际下欠2180元,欠条上并没有讲什么时间不付款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经营家电,代理北京格林柯尔雪花牌冰箱、冰柜销售,被告在乡镇销售家电,从原告处拉走冰箱多台,于2007年7月17日打欠条欠冰箱款814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不给。2010年1月原告起诉被告到法院,立案庭通知被告来院调解,被告不来。就打电话给原告让原告把欠条拿来,将欠款付给原告。原告1月23日随同儿子曹某、曾祥国(法律工作者)一起到平桥区X乡被告门市部找被告要钱,被告找原告要欠条。原告将欠条给被告,被告拿着欠条就在欠条原件上添写数字1580元(一台冰箱款)、240元(修理费)、4140元(现金),实欠2180元等字样,原告的儿子曹某看被告在欠条上添写数字就推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原告将被告电动车砸坏,外面来了几个人将他们双方拉开。事过几天后被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拉走冰箱对外销售,打欠条欠款81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己在欠条上添的1580元(一台冰箱款)、240元(修理费)、4140元(现金)的数额,没有原告所打的收条冲减,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其行为过错责任应当有被告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欠原告曹某某货款814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先炳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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