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男,汉族,40岁左右。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前,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钢模板租赁结束,双方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元整。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模板租赁关系。被告于2007年2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模板款3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3000元模板款债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法偿还所欠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模板款3000元整。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祥斌
审判员刘书强
审判员王春勇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