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银燕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