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白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村。
法定代表人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08年,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甘泉县X村修建大型养猪场,雇佣原告姜某、张某、张某为被告的工程做门窗、吊顶等木工活。被告共下欠原告方工资51027元,其中欠原告姜某9827元、欠原告张某11200元、欠原告张某3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贺某给原告方出具了欠款证明。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该还款事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姜某工资9827元、张某工资11200元、张某工资30000元,以上共计51027元。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张某林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