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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等与某农业发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白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村。

法定代表人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08年,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甘泉县X村修建大型养猪场,雇佣原告姜某、张某、张某为被告的工程做门窗、吊顶等木工活。被告共下欠原告方工资51027元,其中欠原告姜某9827元、欠原告张某11200元、欠原告张某3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贺某给原告方出具了欠款证明。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该还款事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姜某工资9827元、张某工资11200元、张某工资30000元,以上共计51027元。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张某林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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