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别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3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底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是王连根、张占卫(二人已判刑)等人盗窃所得的耕牛情况下,仍多次收购33头耕牛,总价值x元。所得赃款自肥。被告人苏某某于2010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同案犯王连根、张占卫、刘刚、樊海亮供述,被害人陈某等十九人陈述,证人周某等十五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
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苏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杨进生
代理审判员贾松锋
二О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