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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伙同陶忠禹(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在禹州市滨河大道老市政府门前,抢走艾xx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600元、银白色手机一部。抢后二人将现金伙分挥霍、手提包扔掉。

2、2010年2月11日(农历200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西边,抢走冶xx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海尔手机一部。抢后尚某某将现金挥霍,手机送给其舅父赵松涛使用后丢失,黑色挎包扔掉。

3、2010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五)左右,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发发超市门口,抢走周xx提包一个内有现金400元及部分化妆品。抢后尚某某将现金挥霍,该包及化妆品丢弃。

4、2010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X街工行门口处,抢走路xx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的。抢后尚某某将现金挥霍,挎包扔掉。

5、201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锦阳宾馆门口边道上,抢走李xx手提包一个,因包内无贵重物品,将该手提包丢弃。

6、2010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X路口处,抢走朱xx黄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工资卡、医保卡、超市卡、钥匙、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抢后尚某某将现金挥霍。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7、2010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X路北口处,抢走王xx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50元,抢后尚某某将现金挥霍,其它东西扔掉。

8、2010年3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X路口处,抢走王xx挎包一个装有现金100余元、黑色三星一部手机等物品。抢后尚某某将现金100余元挥霍,挎包及其他物品扔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1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9、2010年3月30日上午10点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南城门北100米处,抢走胡xx挎包一个装有现金500余元及一件没织成的毛衣、毛衣针、毛线球。抢后尚某某将现金挥霍,挎包及其他物品扔掉。

10、2010年4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X路X街路段,抢走杨xx电动车前篓内的挎包一个装有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11、2010年4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梅园酒店至奎路街南口处,抢走李xx电动车脚踏板处的黑色挎包一个,内有价值人民币383元的黑色三星滑盖手机一部,及现金300余元、合生元奶粉一桶价值人民币278元。抢后除赃款300元挥霍外,其他赃物案发后追退被害人。

12、2010年4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骑摩托车在禹州市X街至二院西边红绿灯处,抢走徐xx电动车踏板上的红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白色金立牌手机一部及徐xx身份证一张,经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案发后,赃物及身份证已追退被害人。

13、2010年4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禹州市X街至四海通南边,将和新新电动车前篓内装有身份证、工资卡、250元现金、一部红色联想手机的银白色挎包抢走,被告人尚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和新新追上当场抓获,抢夺的财物被当场追退。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冶xx、王xx、杨xx、李xx、王xx、艾xx、周xx、胡xx、李xx、路xx、徐xx、和xx、朱xx陈述,证人赵xx证言,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禹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公民财物,涉案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x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姗实施第一起抢夺犯罪是伙同他人抢夺作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建国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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