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卓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卓某乙,男,武陵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卓某甲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卓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卓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寇某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在杉木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曾离异,与前妻生有一子,名叫寇某,现已外出打工。原、被告婚后前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2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起名寇某。后来,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前妻及其他女人有不正常往来,并且赌博成性,不听劝阻。原告因阻止被告的不良行为,经常受到被告的殴打。为躲避被告的家庭暴力,2004年,原告外出打工,此后,原、被告再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直接抚养女儿寇某,由被告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
被告寇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卓某甲与被告寇某某于199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0月,原、被告在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前,被告曾离异,与其前妻生育一子,名叫寇某,X年X月X日出生,现已外出打工。2003年2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女,起名寇某。原、被告婚后前一段时间,两人感情较好,后来,因被告寇某某喜欢打牌,原告卓某甲加以劝阻,两人为此经常发生矛盾。2004年10月,因被告在别人家打牌,原告进行阻止,两人发生吵打。此后,原、被告先后外出打工,两人再没有共同生活过。被告寇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原告也没有个人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1、杉木桥镇民政所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8日在杉木桥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2、杉木桥镇X村委会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
3、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吴仁政、鄢道典的调查笔录各1份,均证明了原、被告结婚、生育子女,两人感情长期不和,已分居多年及被告下落不明等情况。
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且与原告的陈述基本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对本案的事实作出上述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卓某甲与被告寇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被告寇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之女寇某宜由原告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被告应负担部分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寇某1200元抚养费的主张,没有超出被告应负担寇某必要的抚养费的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寇某在由原告直接抚养期间,被告寇某某对其享有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卓某甲与被告寇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寇某由原告卓某甲直接抚养至成年,被告寇某某从2009年起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于每年9月1日前付清,寇某的其余抚养费由原告卓某甲负担;寇某仍是原、被告之女,成年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三、寇某在由原告卓某甲直接抚养期间,被告寇某某对其享有探望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卓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宏杰
审判员唐汇卓
人民陪审员李景康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中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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