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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3日9时59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锦荣商贸城二期一楼十一街X号被害人郑×开的“红瑞服饰”店铺门口,趁四周无人注意将郑×放在门口的价值1380元的一包羽绒服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010年12月22日,董某某赔偿郑×1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价格证明,销售单,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被害人郑×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何静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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