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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澍霖诉商评委,第三人赛戈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蓝澍霖现代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新起点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赛戈公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x泰恩河畔纽卡斯尔本顿公园路赛戈大厦。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罗宾逊,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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