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温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月2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5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0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后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龙某、叶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单某、龙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单某、龙某、叶某和“水果冻”(另案处理)窜至永嘉县X村X路X号,由叶某望风,单某、龙某、“水果冻”翻墙进入被害人黄某、胡某某家大院,采取撬窗的方式入室行窃。三人的响动时惊醒了正在二楼房间内睡觉的胡某某,胡某某遂打电话给胡某,胡某等人闻讯赶来将正要逃离现场的单某、叶某抓获。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龙某在贵州省开阳县X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龙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胡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外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以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龙某、叶某伙同他人采用撬窗的手段入户盗窃,虽然未有窃取财物,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叶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三、被告人叶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谷曼青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