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宏飞,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系乔某某丈夫。
被告南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志勇,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南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务所所长。
本案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南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养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国栋
审判员高德润
审判员管永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