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袁某、高某甲、高某乙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女,系袁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鲁静国,陕西尚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乙,男,系高某甲之弟。

上诉人张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冯晓彬

审判员杨万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婧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