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浙江圣瑞斯针织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瑞斯针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X路X号桥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浙江圣瑞斯针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瑞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柳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瑞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毅、罗智华到庭参加诉讼,柳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斌(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