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瑞斯针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X路X号桥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浙江圣瑞斯针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瑞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柳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瑞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毅、罗智华到庭参加诉讼,柳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