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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XX,系原告之母,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村X村。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董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尊敬岳父母,缺乏责任心,不关心孩子。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陪嫁物归原告所有;原告和小孩土地补偿款4000元归原告所有;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张XX辩称:双方虽因琐事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其尊敬原告的父母,关心孩子。其脾气不太好,以后一定改正,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2011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加之孩子张XX年幼,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考虑,不亦坚持离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千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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