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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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中华,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住(略)。

第三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住(略),系刘某某的妻子。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文英

审判员何应初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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