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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

负责人谢某某,住所地:宁乡县X镇X路。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韶华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谢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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