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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2010年9月9日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2010年1月26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又因涉嫌盗窃201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2010年9月9日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伙同本县X镇X村冯X斤、邵X峰、梁庄乡X村梁X坤(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管钳、皮管、铁锨等工具,驾驶两辆摩托三轮车窜至采油四厂188—1井,打开阀门连接管线,将原油直接放到摩托三轮车内。后冯X斤驾驶一辆拉有盗油工具的三轮摩托车刚驶入其村即被抓获。尹某甲、尹某丙、梁X坤等人因与冯X斤联系不上感觉不妙即将所盗原油卸在了徐镇X村西麦场内,后被公安人员起出发还。经称重所盗原油0.52吨,价值2347元。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甲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13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尹某甲于2010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尹某丙于2010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同案人冯X斤、邵X峰、梁X坤供述,证人李X平证言,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量报表、卸油票、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所盗物品起出、发还,没有给被盗单位造成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尹某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尹某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马东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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