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开设赌场2010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2010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秋,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在本村组织王X俊等多人参与赌博,并非法抽头营利x余元。
2006年11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22日释放。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有证人郭X锋、王X威、段X节、王X俊、段X辉证言,濮阳县看守所服刑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特征,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赌博罪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9日止。)
所退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