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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齐某某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胜利山(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育民,延安148法律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吴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井延平

审判员刘某虹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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