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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1988年9月经李集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由于被告长期外出务工,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夫妻感情淡漠。2003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夫妻矛盾加剧。2009年7月22日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经李集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徐某兰,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徐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徐某。三子女现均外出务工,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感情一般。2000年原、被告在五塘村X组建造三间二层楼房,并购买一辆京x号吉利轿车。2009年7月22日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徐某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三间二层楼房赠给婚生子徐某所有。

三、京x号吉利轿车一辆归被告徐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小舟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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