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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到期后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来是邻居并且两家关系很好,2002年被告找到原告借款,原告不好意思拒绝,于是原告将家中的全部存款借给了被告,被告当时承诺几个月就还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经过原告的索要被告于2007年还款x元,2009年被告偿还2000元,现在\\欠x元没还,原告无奈每年过年以及平时都向被告索要欠款,但是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不还,现在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某、未某辩。

审理查明:被告于2002年借原告现金x元,2003年被告还原告x元,并且被告于2007年8月20日又从新给原告写了借条,2008年又还原告2000元,下欠x元经原告经常催要,至今未某。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某欠原告赵某某x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清偿原告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赵某某欠款x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200元、公告费500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云

审判员任书民

人民陪审员孙小红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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