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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所有权确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号X栋X单元X室。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X号X栋X单元X室,系湖南农业大学学生。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所有权确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周某甲于2009年3月3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好民事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周某甲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陈某、周某甲负担。

审判员熊志华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谢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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