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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X路小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安阳市北关区X路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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