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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桂东,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09月0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晓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桂东、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虽然被告有过错的地方,但被告愿意改过。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做好和好的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告2008年12月10日与系再婚的被告相识,同年12月10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江。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偶尔为家庭琐事打架相骂,且被告打伤过原告。2010年03月14日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后,原告便独自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多次寻找原告未果,且到原告娘家向原告的父母认错,要求与原告和好。

以上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辩论,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的身份;

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对舒勇、谭玉英的调查材料各1份,证实原、被告有打架现象及原告被打伤的事实;

4,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与上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相识,但婚初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个男孩。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曾打架相骂,但不能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0年03月因被告过错,致使双方开始分居,但被告多次到寻找原告,且在原告娘家和庭审中一再认错,说明被告有悔改的诚意。现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仍然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张某与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谌晓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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