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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865号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勤艳,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2年5月21日以与被告曾某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某以与被告曾某已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红

审判员高永啸

人民陪审员吴国义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志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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