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勤艳,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2年5月21日以与被告曾某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某以与被告曾某已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红
审判员高永啸
人民陪审员吴国义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志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