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资源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忠湘,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
二、小孩邓某娜由原告邓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黎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欠男方亲属债务由男方偿还,欠女方亲属债务由女方偿还;
四、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移新
审判员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占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