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资源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忠湘,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

二、小孩邓某娜由原告邓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黎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欠男方亲属债务由男方偿还,欠女方亲属债务由女方偿还;

四、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移新

审判员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占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