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县X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本村村民王保军、陈某波因用电问题发生打架,该村村民苑某某前去拉架,被告人陈某某手持一木棍将苑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清结。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作了供述,且有被害人苑某某的陈某,证人王XX、陈XX、苑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协议书、收款条,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