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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199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黄某乙在其工作的商丘市X路煤炭交易市场院内被害人高××经营的镀锌厂内盗窃锌板3块,配重铁1块,铜板1块,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7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高××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价格鉴定,本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犯盗窃罪,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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