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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等人(另案处理)先后五次在商丘市人民公园内盗窃被害人彭××和平鸽约34对,价值人民币2210元,后实施盗窃和平鸽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彭某某陈述,证人陈××、赵××、陈××等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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