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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街区实验高中上体育课时,趁校内洗衣店店主王xx上厕所无人之际,盗走该洗衣店现金950元。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共计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王xx、张x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9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罚金人民币1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杨红香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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