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心),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略),系豫x/豫x挂车辆所(略)。

委托代理人高华,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

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郸城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0年2月,原告在被告处为豫x/豫x挂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期限自2010年2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止。2010年3月1日,原告的车辆行驶在津晋高速公路转京沪高速公路互通匝道时,因采取安全措施不当,与陶健全驾驶的京x号丰田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失。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津静大队认定原告的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赔偿陶健全车车损失x元,车辆施救费300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2800元,施救费500元。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车辆的营运过程中损失,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全额的赔付给原告,但被告却拒不履行保险公司约定的理赔义务。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x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各项费用5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保财险郸城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涉案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事实无异议;但具体损失数额应以保险公司核定的数额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7时40分,司机(驾驶证号x)驾驶原告的豫x/豫x挂车辆,行驶至津晋高速公路转京沪高速公路互通匝道时,因未保证安全,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左侧挂到陶健全驾驶的京x号丰田车右侧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失。事故发生后,京x号丰田车左侧又撞到高速公路桥梁护墙,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3月3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津静大队认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的车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3月2日,天津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京x号丰田车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总损失为人民币x元,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该事故经津静大队主持调解,原告赔偿给京x号丰田车损失x元,支出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2400元;原告的豫x/豫x挂车辆损失费用为2800元,支出施救费500元。

另查明,2010年2月17日,原告孙某某为其所有的豫x/豫x挂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郸城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18日零时至2011年2月17日二十四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x元,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应为有效。当发生保险事故并对保险标的物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据物品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支付的京x号丰田车赔偿款x元、支付的交通事故施救费2400元、500元以及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的损失费2800元,且有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交通事故施救费用收据等为证,被告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赔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各项费用500元的主张,因无证据加以证明而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保险金人民币x元;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全

审判员杨刚

审判员王某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