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忠伟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举行定亲见面仪式,被告要彩礼:见面3400元、抄好4100元及衣物款800元、买手机5000元、治病1000元;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到原告家看家门时要2000元;2008年、2009年、2010年中秋节给被告买礼物款1000元,以上共计x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完婚,被告均推延拒绝。后经人调解,被告既不同意结婚,又拒绝返还彩礼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退亲是男方先提出的,按理女方不应返还彩礼款,即便是返还,被告亦只接受了原告见面和抄好两项彩礼款共计5000元。中秋节送的东西系原告自愿行为,不应返还。另外,原告其他陈述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时秋格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定亲。期间,被告接受原告彩礼款:见面3600元,回200元,后又捎过去1000元,计4400元;抄好4200元,回200元,按农村风俗又增添100元,计4100元,后又接受彩礼5000元;2010年正月初四下午接受彩礼2000元,以上共计x元。原、被告缔结婚约近五年时间,双方因商议结婚盖房一事发生矛盾。经人调解,未果。为此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媒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习俗订亲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期间,按照习俗进行的财物来往,俗称彩礼。如男女双方并未结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举行了订立婚约等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经查明为x元,后原、被告并未结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关某某彩礼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忠伟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