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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诉黄XX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

原告陆XX与被告黄XX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王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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