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锦帝阳。
被告中石化工有限公司榆林项目部,住所地:神木县X镇天元化工。
负责人毕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中石化工有限公司榆林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x.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租赁建筑物资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先后租给被告建筑物资若干,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共计x.5元并在原告提供的租赁建筑物资结算单上签了字。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中石化工有限公司榆林项目部于2011年4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租赁费x.5元。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瑞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