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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诉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南亚华高层X室。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西粮食局家属院。

原告单某诉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和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诉称:2008年8月22日,白云龙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王某为担保人,约定期限为两个月,月利息为3.5%,该款到期后经原、被告多次催要,白云龙将该款利息清至2009年5月30前,但本金未偿还,现借款人白云龙不知去向。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原告担保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白云龙借款我作担保是事实,但白云龙于2009年6月2日出具过白云龙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我作担保无效的证明,我不再承担白云龙借款担保责任,如果非要我承担的话,我只承担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于2011年5月24日前给付原告单某借款本金10万元,原告单某自愿放弃该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王某逾期给付该款,并支付该10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2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1.5%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勇

代理审判员乔俐

人民陪审员白桂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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