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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乙,女,住(略)。

被告吕某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某甲及其代理人吕某乙、被告吕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甲诉称;2007年12月14日,被告吕某丙末经原告许可砍伐并卖掉原告宅基地上榆树一棵价值300元。原告委托他人伐卖宅基地上剩佘槐树3棵、榆树3棵、枸桃树1棵、桐树1棵、石榴树1棵共计9棵时,被告无理干涉,致使原告财产得不到合法使用。为保护原告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占、侵害,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榆树1棵(价值300元),判令被告停止阻碍原告砍伐宅基地上树木9棵。

被告吕某丙答辩称:我没有侵权,树是我栽的,榆树是我栽的,2007年12月14日卖掉一棵榆树,因树死去而卖掉,卖了200元,不是300元,我卖我自己的树给谁赔偿。我为什么要在吕某甲的宅基地上栽树,是1999年我奶去世时吕某甲将宅基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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