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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被告:吕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和代理人孙光辉,被告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因与被告相识时间短,双方并不了解,婚后双方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无奈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对原告根本不予理睬,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吕某某口头辩称:原告诉讼不属实,我们双方婚后并没有生气,小孩满月后,我就外出打工,原告就带着小孩离家,根本就没有生气,所以我认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农历4月2日生一男孩叫吕某飞,小孩满月后,被告到外地打工,后原告带领小孩离家外出,原告以与被告没有感情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没有提供双方经常生气打架和与被告没有感情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带领小孩离家外出时,被告并没有在家,当时双方并没有生气打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经常生气和打架的证据。而所生小孩才几个月,需要双方共同照顾和抚养,为了使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至于破裂,在不影响社会和家庭和谐的情况下,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某提出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吕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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