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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颍县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57岁,汉族,该单位办公室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

负责人:曹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岗某某,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临颍县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临颍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安公司诉称:2009年9月28日,原告给付被告8400元保险费用,保险金额50万元。2008年12月23日,原告与娄广跃签订了联网安保服务合同书一份,并为其安装了报警系统。2009年10月25日,娄广跃家庭失窃,丢失货物共计x元,由于原告与娄广跃就赔偿损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娄广跃起诉。2010年7月2日,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赔付娄广跃x元,原告已兑现了判决书的内容,但被告却不予赔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9819元(已减去免赔金额4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保财险临颍支公司辩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原告交付被告8400元保险金,双方签订保险单一份,总保险金额50万元。特别声明:被告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自2009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28日二十四时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防服务公司责任保险费率表第三条规定:每次事故的免陪额为赔偿金额的20%或4000元,以高者为准。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查明:2008年12月23日,原告与个体工商户娄广跃签订《联网安保服务合同书》一份,原告并为其安装了报警系统。2009年10月25日,娄广跃家物品被盗,丢失货物价值x元(原、被告均派人出现场)。2010年7月2日,(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给付娄广跃赔偿款x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付理赔款9818元,被告不予理赔,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2009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处投保,保险期限至2010年9月28日,保险赔付限额为5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娄广跃家物品被盗,本院依据原告与娄广跃签订的《联网安保服务合同书》,判令原告赔付娄广跃x元,除去每次事故免陪金额4000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付9818元,理由正当,且理赔金额未超出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被告中保财险临颍支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临颍县保安服务公司理赔款981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秋霞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乔广磊

二○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刘保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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