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指挥部。
上诉人卢某、刘某甲与上诉人刘某乙、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上诉人卢某、刘某甲与上诉人刘某乙均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南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王某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