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靳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二审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某军
审判员李静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