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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靳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靳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二审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某军

审判员李静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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