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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元月2日结婚,婚后生一女一男,女儿崔某芊,现年9岁,儿子崔某阳,现年7岁。我与赵某某于2004年外出打工,期间赵某某认识了一外地男友,并与我分离,后常年不回家,我与赵某某失去联系,长达四年。请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子女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元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崔某芊,2000年农历8月7日生,儿子崔某阳,2002年农历1月8日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被告无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结婚证、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良好的感情是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长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未尽子女抚养的义务,且原、被告所生子女均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原、被告所生子女可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庭审中已明确放弃被告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崔某芊、儿子崔某阳由原告崔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刘启

审判员李清怀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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