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略),系黄某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新田县电力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国军、胡某某,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黄某乙、王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07)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王某某又以“另行起诉”为由,表示自愿撤回本案上诉,于2009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乙、王某某返还现金931元在一审审理时未提起反诉,现就此提起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被上诉人陈某某返还现金931元的上诉请求自愿撤回,表示另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黄某乙、王某某撤诉。
二、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廖解元
审判员魏蓉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