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世军,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河南郑某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郑某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某和庄镇X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怀玉,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赵家寨项目部,住所地新郑某辛店镇X村。
负责人王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河南郑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项目部副经理。
上诉人郑某某、上诉人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三十一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郑某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赵家寨项目部(以下简称赵家寨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世军,上诉人三十一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贾伟霞,被上诉人煤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怀玉,被上诉人赵家寨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