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玉霞,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委托代理人范玉霞,被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农历8月2日举行婚礼,2006年10月20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子,取名郭某奇,X年X月X日生一双胞胎,分别取名郭某朋、郭某亮。婚前双方交往少,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毫无主见,遇事全某父母做主。2011年腊月26日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婚生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郭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多次交往了解,于2004年农历8月2日举行婚礼,2006年10月20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三个孩子的出生更加加深了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于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农历8月2日举行婚礼,2006年10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子,取名郭某奇,X年X月X日生一双胞胎,分别取名郭某朋、郭某亮。婚生三子现随被告生活。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后双方又自愿办理结婚手续,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三子,更加深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曾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还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东
审判员黄永林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