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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上诉人济源市金广源商务中心、原审被告袁某某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金广源商务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与上诉人济源市金广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金广源商务中心)、原审被告袁某某经营权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09年2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金广源商务中心签订的协议,并要求退还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与金广源商务中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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