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金广源商务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与上诉人济源市金广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金广源商务中心)、原审被告袁某某经营权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09年2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金广源商务中心签订的协议,并要求退还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与金广源商务中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