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丙、原审被告李某己、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李某乙之母。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青,济源市济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丁,系邓某丙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系邓某丙的母亲。

原审被告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丙、原审被告李某己、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青、被上诉人邓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邓某丁、李某戊、原审被告李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李某甲、李某乙在二审诉讼中放弃对债务人李某红遗产的继承,二审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